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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医药经济管理学院   时间:2018-06-07   点击数:

安徽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和《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秘财[2014]3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合肥市城区以外的地区(含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和巢湖市,下同)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各部门单位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出差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城市之间发生的城际交通费,包括机票、火车票、轮船票等费用。不得使用出租小汽车作为城际交通工具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__TH_G22五号42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副高职称及以下工作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校级(厅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乘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火车(高铁、动车等,下同)可直达目的地,应乘坐火车。如果打折机票价格不高于同等级火车票价格或机票价格超出同等级火车票价格部分自己承担时,可选择乘坐飞机。

第七条出差人员外出确需带车或租用车辆的,应事前向资产经营总公司提出车辆使用申请,使用资产经营总公司安排的车辆。原则上不得使用私人车辆或私自租用车辆作为出差交通工具。如上级出台公务车改革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尽可能选择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接待定点饭店或宾馆。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培训的,按会议、培训统一安排的住宿费标准报销,原则上不能超过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因公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一)非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差旅费的审批流程:副处级以下(含副处级)人员出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费用超过5000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正处级(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人员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校级领导出差,由校级主要领导(校长或书记)审批。

(二)出差人员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报校级主要领导审批。打折机票价格不高于同等级标准火车票价格或机票价格超出同等级火车票价格部分自己承担的除外。

(三)出差费用超过5万元(含5万元),报校级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凡机票、火车票、会务费、培训费、住宿费等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确实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的,由出差人员自行垫付,报销时应说明理由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报销,并打卡结算。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打卡发放。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通过财务系统创建差旅费报销单,内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订票费等,同时提供车票(机票、船票等)、住宿发票、会议或培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记录等相关凭证。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的人员,办理报销手续时需附会议或培训通知。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单”,严禁将一次以上的出差票据打包填写报销单或将一次出差事由拆分多张报销单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报销凭证需经财务人员审核,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批报。

第二十五条 校级领导与部门人员一同出差的,费用应分别核算,分项列支。

第二十六条 订票费、机场建设费、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可凭据报销,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二十七条 退票费应由本人书面说明理由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凭据报销。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往返的,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无城市间交通费而实际开支住宿费的,出差人员应注明原因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实习或见习期间,实习或见习指导老师以及带队人员应在实习点与学生同住,如因特殊原因需在宾馆住宿的,住宿限额标准按附表执行。

第三十一条参加会议或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报销在途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费用按照往返各一天计发。

第三十二条 接待单位提供伙食,但未收取相关费用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但可参照会议、培训活动有关规定报销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出差期间涉及招待费报销的,按照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单独审批后报销,发生招待费支出当天的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但未收取相关费用,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但可参照会议、培训活动有关规定报销往返途中的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出差自带公务车辆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一天计发。

第三十七条外单位来我校执行公务并接受公务招待的人员,原则上应按照规定向我校交纳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我校负责接待人员具体办理并交财务入账,财务处出具收款证明,并按规定冲抵接待费用。

第三十八条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学习、进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按照在途天数(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学习、进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九条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项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扶贫、支教)、挂职锻炼以及各种医疗队、工作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省内或省外)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出差人员趁出差或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期间,经校级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去旅游景点发生的交通费用不予报销,同时相应扣减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二条 各类学会、协会举办的会议应从严控制,原则上切块经费不予报销,参加学术性会议的差旅费应从教研、科研或学科等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七章 教职工探亲差旅费

第四十三条享受探亲假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仅限于汽车、火车和轮船的硬座费用,无伙食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如路途确实较远,一天不能到达,需在火车上过夜的,可报销硬卧。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其往返路费在其基本工资的30%以内的,由个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第八章 学生差旅费

第四十四条本、专科生赴外地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只报销交通费用,一律按学校至实习地动车二等座、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或长途汽车往返票价折算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上级部署组织安排学生到基层开展援助工作等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为承担科研任务,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研究,受指导老师委托参加学术会议,为完成毕业论文进行调研、收集资料等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处理,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建立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限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体限额标准按照国家或省财政厅出台的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差旅费,在国内按本办法执行,在国(境)外参照《安徽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差旅费,按《安徽中医药大学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安徽中医药大学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实施。





















附表:

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伙食补助费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1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100 

3

河北省

800

450

350

 

 

 

 

100 

4

山西省

800

480

350

 

 

 

 

100 

5

内蒙古

800

460

350

 

 

 

 

100 

6

辽宁省

800

480

350

 

 

 

 

10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100 

8

吉林省

800

450

350

 

 

 

 

100 

9

黑龙江省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10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00 

11

江苏省

900

490

380

 

 

 

 

100 

12

浙江省

900

500

400

 

 

 

 

1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00 

14

安徽省

800

460

350

 

 

 

 

100 

15

福建省

900

480

380

 

 

 

 

10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00 

17

江西省

800

470

350

 

 

 

 

100 

18

山东省

800

480

380

 

 

 

 

10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100 

20

河南省

900

480

380

 

 

 

 

100 

21

湖北省

800

480

350

 

 

 

 

100 

22

湖南省

800

450

350

 

 

 

 

100 

23

广东省

900

550

450

 

 

 

 

10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100 

25

广 西

800

470

350

 

 

 

 

100 

26

海南省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10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100 

28

四川省

900

470

370

 

 

 

 

100 

29

贵州省

800

470

370

 

 

 

 

100 

30

云南省

900

480

380

 

 

 

 

100 

31

西 藏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120

32

陕西省

800

460

350

 

 

 

 

100 

33

甘肃省

800

470

350

 

 

 

 

100 

34

青海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120

35

宁 夏

800

470

350

 

 

 

 

100 

36

新 疆

800

480

35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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