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10〕13号
关于下发《安徽中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体现“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安徽中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了审议,通过了新的《安徽中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现予以下发。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安徽中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予以废止。请各单位组织广大教师和在校学生认真学习。
附件:《安徽中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主题词:学科学位建设 学士学位 授予办法 通知 |
抄报:安徽省教育厅高教处 |
2010年5月17日印发 |
共印45份
附件
安徽中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010年5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及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心为人民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修完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毕业考试、毕业实习的成绩合格,且大学外语水平四级考试成绩和省级或国家级计算机水平二级考试成绩符合学校标准,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2、考试(考查)作弊者。
3、在校期间有明显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且经教育不悔改者。
4、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5、在整个学习期间内,除外语、计算机外,累计有3门以上(含)主要课程考试不合格而经补考合格者。各专业(方向)应修的主要课程以当届学生执行的教学计划为准。毕业考试计为一门主要课程。
6、毕业论文(设计)未获通过者。
7、毕业时结业者。
8、毕业时在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外语水平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9、毕业时未通过学校组织的省级或国家级计算机水平二级考试者。
10、毕业实习考核不合格者。
第五条 已达毕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处理单位复议,学位办公室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含)以上处分,毕业前悔改表现突出(获二等以上奖学金或省级以上表彰)者。
2、考试(考查)作弊者如仅为一次作弊,毕业前确有悔改表现且表现优异(获一等以上奖学金或省级三好学生及以上表彰)者。
3、在整个学习期间内,除外语、计算机外,累计有3门主要课程考试不合格而经补考合格,若全部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及其以上者。
4、毕业时在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外语水平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要求,毕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全国大学外语水平四级考试且成绩达到毕业当年学位授予外语水平相应标准者。
5、毕业时未通过学校组织的省级或国家级计算机水平二级考试,毕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省级或国家级计算机水平考试并获得二级考试合格证书者。
第六条 毕业时结业者符合下列相应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学位办公室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有2门(含)以下主要课程考试不及格,且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者。
2、因毕业论文(设计)未获通过而结业,结业后一年内重新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经所在院部组织答辩获通过者。
第七条 已达毕业条件的往届毕业生,若有下列情况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学位办公室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除外语、计算机外,累计有3门(含)以上主要课程考试不合格而经补考合格且主要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5而未授予学士学位,在毕业后三年内申请三门以内主要课程再考,再考课程成绩合格,并使其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及其以上者。再考课程的考试单独进行,每学期集中安排一次。
第八条 攻读第二学位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学位办公室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1、攻读第二学位的学生,只有获得第一学位授予资格者,所修读的第二学位达到学位授予要求,才能取得第二学位,发给第二学位证书。
2、攻读第二学位的学生,必须修完辅修专业(开设第二学位的辅修专业由学校研究确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对于在第一学位专业已修过的并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主修专业课程学时不少于辅修专业课程80%学时),经教务部门批准,可免修并承认学分。
第九条 学位审批程序
1、申请学士学位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的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审核,提出本学院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单并报学位办公室;
2、学位办公室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单进行复核,整理复核意见,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审议讨论。会议需有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采用投票表决方式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赞成票须达到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方获通过。
第十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中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中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教〔2010〕14号
关于印发《安徽中医学院“学年-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为社会培养和输送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对《安徽中医学院“学年-学分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安徽中医学院“学年-学分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教师、学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中医学院“学年-学分制”管理规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教学 “学年-学分制” 通知 |
抄报:安徽省教育厅高教处 |
2010年5月17日印发 |
共印45份
附件
安徽中医学院“学年—学分制”管理规定
(2010年5月修订)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我校在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习年限
第一条 学生要修满专业学习年限。各专业的学习年限,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第二条 因科技创业、休学、停学或因攻读辅修专业、第二学位者,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基本学制加2年,且需交纳相应的学费。
第二章 学 分
第三条 各专业学生应修的总学分最低数按各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学生每学年应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
第五条 学分数原则上与课时数相挂钩,一般每18个学时为1学分。
此外,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专题实习、阶段实习、军训、集中组织的社会实践等,每周为1学分。某一阶段从事多项活动,不重复计算学分。
第六条 学生由其它高等学校转入本校学习或由本校指定在其它高校修读的某些课程,须由转出学校或指定修读的学校提出正式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成绩合格者承认并记载其学分。
第三章 课 程
第七条 各专业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第八条 各专业的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的学分数在专业的总学分中所占比例,由专业教学计划确定。
第四章 限选课程和任选课程的选修
第九条 学生在各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按本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课程可以试行挂牌上课,实行教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
第十一条 学生听课前必须按院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的,不能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学生上一学期每门考试课成绩在80分以上,每门考查课成绩在良好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向所在院部提出自修申请,经学生所在院部和任课老师同意后,可自修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两类。所有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试课成绩在6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在合格以上方可获得课程的学分。考核结果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采取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方式。
第十五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可参加一次毕业前补考。
第十六条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申请补考一次,也可另选,直至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任选课总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因生理缺陷不宜同步跟班上体育课者,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学校校医院和体育教研室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可免予跟班上课,但要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适宜的体育教学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体育教师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平均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为:
1、当课程成绩大于60分(含60分)时,课程绩点为课程成绩除10减5,即: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补考成绩合格,课程绩点为1;补考或缓考成绩不合格,课程绩点为0;
2、课程学分绩点为学生该门课程的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计算公式为: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3、平均课程学分绩点等于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保留小数点后三位),计算公式为:
平均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六章 辅修专业、第二学位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是指以学籍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其它专业为辅修。学生经考试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发给辅修证书。申请辅修者,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辅修费用。
第二十条 辅修学生未修够辅修专业学分者,不发辅修证书,但所得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 攻读辅修专业、第二学位的学生,都必须修完辅修专业(开设第二学位的辅修专业由学校研究确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对于在第一学位(专业)已修过的并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主修专业课程学时不少于辅修专业课程80%学时)课程,经教务部门批准,可免修并承认学分。
第二十二条 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只有在主修专业获得了毕业资格,在辅修专业也获得了应修的课程学分,才准予辅修专业结业,另发辅修证书。攻读第二学位的学生,只有在获得第一学位授予资格者且所攻读的第二学位达到学位授予要求,才能授予第二学位,另发第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第二学位应单独办理审批手续。其程序是: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部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七章 留级、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必修课、限选课经补考不合格课程的学分之和达到15学分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一学年内必修课、限选课经补考不合格课程的学分之和达到25学分者;
2、符合《安徽中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其它有关退学规定者。
第二十六条 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应予退学的学生,由院部及时提出报告,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作退学处理。退学学生在接通知一周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具备正式学籍的学生,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且德智体均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毕业前必修课或限选课中有1门或1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2、总学分数未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者;
3、总学分数虽达到了本专业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但未按教学计划规定修满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者;
4、毕业考试、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技能考核等实践教学未达到规定者;
5、德育评定不合格或体育成绩不合格者。
第二十九条 因成绩不合格而结业者,可领取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考试成绩合格,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没有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经考试获得所学课程的80%学分者,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中医学院“学年-学分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